政策法规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

2019-11-22 15:59:45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 收藏本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

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8月5日以粤教装备〔2014〕2号发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省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及其直属各事业单位、省直属各高校、省直属各中职学校和中小学(下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省教育装备中心是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的管理部门,履行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协助编制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初审并汇总编制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计划;配合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省直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省直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指导省直教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分散采购活动;组织省直教育系统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宣传、培训和学习。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条 广东省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第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采购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负责项目采购决策、执行、监督的机构,遵循“程序合法、权利制衡、终身留痕”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有效防控政府采购廉政风险。

  第八条 非驻穗省属学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通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编报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应在编报计划时注明该项目是否施行属地采购;属于协议采购项目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节约成本、办理快捷的实际出发,通过属地协议供货渠道办理。

  第九条 采购人应依法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采购人必须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部门类目录或分散类目录的,采购人可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广东省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部门类代理机构库中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属地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属地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代理机构库由省教育装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机构招标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入库代理机构数量根据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业务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预算与计划

 

  第十一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省教育装备中心审核汇总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二条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购计划按季度编制,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采购、分散采购四部分。教育部门类协议采购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中编制。

  (二)采购人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编报采购计划,省教育装备中心负责初审并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因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在季度次月10日前编报补充采购计划,或在次月15日后编报再次补充采购计划。

  (三)采购计划应逐项列明项目名称、金额、资金来源、建议采购方式等内容,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四)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再次补充计划栏目中单独编报,并将有关材料送省教育装备中心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主要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五)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项目应在再次补充计划栏目中单独编报,并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要求,将有关材料送省教育装备中心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函需对此次采购的进口产品作出归类说明,包括资金来源、采购用途、申请理由等;并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明细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口与国产产品对比表》等。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鼓励进口的,还需提供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限制进口的,还需要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件);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并且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六)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以申请以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应编报采购计划调整,并将有关材料送省教育装备中心审核,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有关材料包括:除需要提高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资料之外,还需要提供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以及采购公告、相关依据、证明文件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核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报批手续参见第十二条第(四)项。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否则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拒绝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做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报批手续参见第十二条第(五)项。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机电类进口产品需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实现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属于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内,且单批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规定内的项目可采用协议供货办法执行。省直通用类协议采购主要包括:公务车辆采购、维修和保险、印刷、办公设备及用品等;教育部门类协议采购主要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电子资源、体育器材、教学乐器、教学家具等(具体品目以财政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集中采购类

 

  第十九条 采购人登录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项目,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所属采购计划、所属品目、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文件等信息。经省装备中心核准后可在系统中生成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制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任何个人不得直接指定代理机构。

  采购人不指定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可在系统中随机生成委托代理机构,一经生成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时,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用户需求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需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政府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规定,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标文件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及商务要求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供应商等;不得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或专项授权证明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必须设置的星号(“*”)条款应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至少3个满足此项条款的产品或品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文件的论证:

  (一)招标信息公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含300万);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采购文件论证的其它特殊采购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审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严格履行评委职责,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结果确定前,评审专家要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条件、星号(“*”)条款响应情况等重要指标进行认真复查,以防止错评、漏评。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和投标文件保密。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部门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投标文件,不得泄露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项目预算,并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需在集中采购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在系统中对采购代理机构做出评价,评价要求公正客观。对代理机构评价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政策执行、服务质量、完成效果。代理机构评价指数将作为代理机构遴选参考依据和随机选择代理机构的权重。

 

第二节 协议采购类

 

  第二十七条 实施协议采购需获省财政主管部门的采购计划批复意见。省直通用类协议采购登录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下的协议订购系统;省直教育系统部门类协议采购登陆广东省教育部门协议采购电子管理系统下的协议采购电子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认为协议采购系统上的商品报价符合其要求,可以在协议采购系统上实行网上订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认为协议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可以与协议供应商通过线上或线下议价就价格再次进行询价、谈判,或者通过网上竞价方式在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进行竞价,竞价商品的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协议供应商报价。

  如竞价结果仍高于采购人价格预期的,可以发起电子反拍,在全社会供应商范围内进行竞价,系统自动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协议供应商。电子反拍结果一经确认不得取消、更改。

  第二十九条 协议采购(包括直接订购、议价、竞价和反拍)应签订电子合同,未在线电子合同的不能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在省直教育系统部门类协议采购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在系统中对供应商做出评价,评价要求公正客观。对供应商评价包括:企业信誉、服务态度、技术能力、履约效果。供应商评价指数将作为协议采购供应商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要定期汇总省直通用类协议采购和教育部门类协议采购的实施情况,包括各个采购品目的采购规模、采购频率、资金节约率、货物验收及供应商履约情况等内容,省教育装备中心应定期检查各单位协议采购实施状况。

 

 

 

第六章 质疑投诉程序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并抄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省教育装备中心。

  第三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投诉。投诉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并建立争议解决和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注重提高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学习、培训工作机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制度政策,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章 合同及信息统计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报相关部门备案,申请支付资金。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产品资金时,除提供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之外,还应当提供进口产品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产品报关单,以确保所采购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意见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要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需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即每签订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就录入一个,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统计报表,教育装备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将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通报,对没有开展信息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批评。信息系统采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

 

 

 

第八章 采购文件的存档和保管

 

  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加强对采购文件和记录的材料存档和保管,明确采购文件和记录的保存媒介、保管责任人、保管地点和保管时间(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为采购活动的管理、研究提供证据,实现采购活动的可追溯性,保证采购项目的终身留痕。

  第四十条 采购文件包括: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采购计划批复文件、招标机构委托协议、招投标文件的确认、指派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文件、评标报告、采购结果确认和通知、合同、验收报告及一系列采购过程的相关记录文件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